2009年3月11日 星期三

荷蘭的財政困難與強迫種植制度的推行

(此為HIST 2710東南亞史的paper,最後修改日期為:2008-11-21)

荷蘭的財政困難,是迫使其放棄自由試驗政策而改用強迫種植制度的最關鍵因素。發生在1825-1830年的爪哇戰爭,令荷蘭東印度公司已是負債纍纍,臨近破產。故此,荷蘭政府不得不改弦易轍,於1830年採用新的政策,以解決當前的財政困局,強迫種植制度應運而生。而及至比利時獨立,為了應付在比利時戰爭的軍費,強迫種植制度更成為「尼德蘭免於滅頂之災的救生圈」[1]。但是由於它的成功,卻令荷蘭人不願意放棄利益,在荷蘭脫困以後繼續剝削印尼人以自肥。正如D.G..E 霍爾指出:「在過去只不過是挽救爪哇免於破產的一種權宜之計,而現在卻成了挽救荷蘭、最後是犧牲爪哇的利益而使荷蘭富裕起來的一種固定的制度。」[2]

1830年1月,荷蘭委派的荷蘭東印度群島總督范‧登‧波士到達爪哇履新。波士著手推行「強迫種植制度」。他認為爪哇農民過於愚昧無知,不能充分利用其自己的土地,所以,要強迫印尼人按照政府的命令獻出一部分的土地來種植出口的作物,而且以農產品代替現金,作為地稅繳納政府。這些指定的作物有咖啡、茶葉、煙草、胡椒、肉桂、棉花和胭脂紅。再透過荷蘭船隊運回荷蘭出售,即可為荷蘭帶來巨大的收入,也有助推動荷蘭國內的經濟發展。

然而,波士在推行強迫種植制度時,卻有一定的保障條款,大致上可歸納為幾點[3]
1. 爪哇人為政府耕種,一年中最多不得超過六十六天。
2. 為種植政府作物而劃出的部分稻田,其總額應佔各村耕地面積的五分之一。
3. 劃出的土地免繳地稅。
4. 收穫物交納給管區,而當其定價高於豁免的土地稅時,其差額部分應歸還農民。
5. 農作物因天災而失收,責任歸於政府。
6. 農民在其酋長指導下工作。歐洲官員負責監管田地的經營、作物的收割及運輸和適當地點的選擇。

荷蘭人所以推行強迫種植制度,其一原因是改變以往無法獲得利潤的政策。在拿破崙戰爭期間,爪哇被英國接管。總督華萊士廢除了荷蘭人的實物地租和強迫供應制度,改用土地稅。而當荷蘭人重返之時,已經發覺回復舊時的政策已經變得不可能。而拿破崙戰爭很的蕭條,令咖啡的價格暴跌。雖然土地稅的收入還有增加,但由於斷絕了其他的稅收來源,因此1822年以前,歲入還有盈餘,但之後便出現赤字。這可以理解為何強迫種植制度實行之時,其作物是多樣化的,而不單單是種植咖啡和蔗糖。

而令情況更為惡劣,而迫使荷蘭人不得不改用強迫種植制度的是爪哇戰爭的爆發。荷蘭東印度政府根本無力償還因爪哇戰爭而欠下的負債,荷蘭人必須另出機杼,解決其財政困局。1825-1830的爪哇戰爭是由日惹土著蒂博‧尼哥羅所帶領,反對荷蘭人的管治。歷時幾年的爪哇戰爭令荷蘭東印度政府債臺高築,負債逾2000萬弗洛琳,年利息為200萬弗洛琳。[4]這些負債都是以荷蘭政府作擔保,因此,荷蘭政府必須當機立斷,放棄了舊有的政策,以免荷蘭東印度政府陷於破產。這些政府作物是經濟作物,荷蘭東印度政府統一徵收這等作物,而後運回荷蘭本土銷售,既可以促進荷蘭船隊的發展、推動荷蘭本土的經濟,更可以為政府牟利。波士亦向荷蘭政府保證,可提交國庫的可達2000萬盾。

但到了1830年時,比利時獨立令強迫種植制度的性質有所改變。它已不獨是挽救荷蘭東印度政府的靈丹妙藥,更肩負起挽救荷蘭本土財政困難的責任。1830年8月25日,比利時人民反抗荷蘭的管治。此事有兩個重大影響。其一,缺少了從比利時的收入,荷蘭政府的償還公債的能力大為減少。比利時獨立前,公債是荷比雙方平均分配的[5]。由於拿破崙戰爭的爆發,荷蘭人曾向英國大量舉債以籌措軍費對抗拿破崙。於是1814年以前荷蘭公債數倍於比利時[6]。這種剝削比利時人以減輕荷蘭人負擔的舉動,隨著比利時獨立而一去不返,荷蘭人需要獨力承擔自己的沉重公債。

其次,對比利時的戰爭令荷蘭國庫的用度變得更為緊張。雖然英國已於1830年底承認了比利時獨立,但荷蘭國王不予承認,並派軍征討。對比利時戰爭的龐大開支令強迫種植制度成為不二之選。強迫種植制度被用作補助荷蘭本土財政困難的政策。在1833年,波士匯回荷蘭國庫300萬盾的利潤[7],大大補助了荷蘭國庫。1832年起,制度的強迫種植的成分不斷增加。1833年1月,除了政府的定額外,所有生產的咖啡必須以固定的價格賣給政府。這已違反了「收穫物交納給管區,而當其定價高於豁免的土地稅時,其差額部分應歸還農民」一原則。荷蘭人為了牟取利潤而開始違反當初的承諾,因為強迫種植制度已不獨是挽救爪哇免於破產的權宜之計,更是「尼德蘭免於滅頂之災的救生圈」。

自此,雖然荷蘭本土和荷蘭東印度政府的財政結据的狀況有所改善,但強迫種植制度因此而結束。出於荷蘭人自私的心態,強迫種植制度的壓迫只有變本加厲。至此,強迫種植制度的繼續已非為了解決荷蘭的財政困難,僅僅是為荷蘭人牟利的制度。當初的承諾被拋至九霄雲外,例如:超過五分一的土地被用於種植政府作物;農民為政府種植作物多於六十六天,維修橋樑及道路仍然存在,有些地區的農民為政府服勞役多達二百幾天;荷蘭官員將政府作物定價遠低於市價。強迫種植制度為荷蘭人賺取了9億盾[8]的利潤,但爪哇人卻陷於水深火熱之中,農民被迫種植政府作物而忽略種植稻米[9],終於1848-1850年發生中爪哇大饑荒。自此以後,政策一直為自由黨人詬病,但直至1870年《糖法》頒佈以後,強迫種植制度方告落幕。

總括而言,正如D.G..E 霍爾對強迫種植制度的描述:在過去只不過是挽救爪哇免於破產的一種權宜之計,而現在卻成了挽救荷蘭、最後是犧牲爪哇的利益而使荷蘭富裕的一種固定的制度。強迫種植制度的產生和初期的推行分別受到爪哇戰爭以及比利時獨立的影響。自從拿破崙戰爭以後,荷蘭接連出現荷蘭東印度府政府瀕臨崩潰以及本土的艱困而推行強迫種植制度,本來是無可厚非。但當荷蘭人已從困境中解脫,並不因爪哇人的默默貢獻而感恩戴德,卻利慾薰心,變本加厲的剝削爪哇人,正可反映人性的醜惡。
[1] D‧G‧E‧霍爾著:《東南亞史》(商務印書館),639頁
[2] D‧G‧E‧霍爾著:《東南亞史》(商務印書館),639頁
[3] D‧G‧E‧霍爾著:《東南亞史》(商務印書館),637-639頁
[4] 薩德賽著,蔡百銓譯《東南亞史‧下》,151頁
[5] 王曾才編著,《西洋近世史》,四七九頁
[6] 《維基百科》,「比利時獨立」條目
[7] D‧G‧E‧霍爾著:《東南亞史》(商務印書館),640頁
[8] 薩德賽著,蔡百銓譯,《東南亞史‧下》156頁指出「從一八三零年到一八七七年間,荷蘭總共獲利八億三七零零萬盾。」
[9] D‧G‧E‧霍爾著:《東南亞史》(商務印書館),640頁













參考書目:

1. D‧G‧E‧霍爾著,中山大學東南亞歷史研究所譯《東南亞史‧下冊》,商務印書館
2. 薩德賽著,蔡百銓譯,《東南亞史‧下》,麥田出版
3. 王曾才編著,《西洋近世史》,正中書局
4. 維基百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